作者简介

朴顺善,法学博士,必赢76net线路副教授;

崔鑫杰,韩国高丽大学必赢76net线路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经贸法律评论》2024年第5期“学科前沿”专题。此处为方便阅读,略去注释。P124-141
《线上线下诉讼程序转化制度重构》
一、问题的提出
二、线上线下程序转化之现有规则检视
三、线上线下程序转化之制度要求
四、线上线下程序转化之优化措施
摘要阅读
线上线下程序转化之优化措施(一)优化程序转化要件规定
完善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要件规定需要坚持在线与线下诉讼的平行架构。在线与线下诉讼的平行架构意味着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在司法体系中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价值,彼此独立而又互补,共同构成司法程序的完整框架。这种架构下,实现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的程序转化,要完善程序转化要件规定,保障两种诉讼方式应当在法律效力、程序公正性和当事人权益保障方面实现等值,确保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当事人都能享受到同等的司法服务和权益保护。
首先,明确和保障时间要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程序转化的时机的把握至关重要。只有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及时有效地进行程序转化,才能确保诉讼得以顺利进行和公正的审理。《在线诉讼规则》未对时间要件作出明确规定,这会导致出现司法程序混乱的情况,应当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定,提供具体的指导标准,帮助法院和当事人理解和操作。此外,为了帮助当事人和法院把握程序转化的最佳时机,可以建立程序转化的预警和跟踪机制。在线诉讼启动时,在线诉讼平台等系统可以提示可能需要程序转化的情形,并在适当的时间点提醒当事人和法院评估是否需要进行程序转化。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法院依职权的转化,还是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后的转化,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只能发生于在线诉讼程序启动后至案件审理终结前的阶段内。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当事人还没有选择具体的诉讼程序,如果不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线下诉讼,不存在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的转化。一旦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程序,并且在线诉讼程序启动,当事人和法院就会按照在线诉讼的程序要求进行诉讼活动。在这个阶段,如果当事人或法院发现适用在线诉讼不妥时,可以通过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的转化,将相应的在线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发现该案件不宜适用在线诉讼程序,可以启动法律救济程序进行上诉,通过二审或者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纠正程序错误,此时,同样不存在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的转化问题。
其次,明确且灵活掌握合理事由。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合理事由不仅直接决定了将在线诉讼转为线下诉讼的具体情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益性,是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制度的关键性内容。由于《在线诉讼规则》当中缺乏明确的指引,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准确地进行程序转化的情形,甚至有可能延误诉讼进程,影响司法效率。为解决合理事由不明确的问题,可以发布合理事由指引等指导意见,明确具体的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方面的标准。具体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技术条件的考量。在评估是否存在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事由时,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具备在线诉讼的技术能力,以及案件所需的在线诉讼平台是否能够满足技术要求。如果技术条件不足以支持在线诉讼的顺利进行,就可能需要将部分或全部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第二,案件情况的综合评估。每个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需要综合考虑诸如案件的性质、涉及的法律问题、证据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如果案件的特点使得在线诉讼难以有效进行,或者存在影响在线诉讼公正审理的因素,就可能有必要把部分或者全部在线诉讼环节转为线下开展。《在线诉讼规则》第5条第3款“案件情况”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一种参考,即“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可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第三,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合法自愿原则要求人民法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合法自愿原则作为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的转化,因此在考虑是否进行程序转化时,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干扰当事人作出判断。但是,当事人申请程序转化的意愿必须是出于正当的目的,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申请程序转化是基于恶意诉讼的目的,即为了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或者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那么法院可以不予批准当事人的申请转化请求。
第四,保持灵活性和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需要将在线诉讼转为线下诉讼的情形可能是随机的,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在诉讼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因此保持灵活性和多样性是必要的。在考虑灵活性和多样性时,可以以“方便原则”判断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事由。其理由如下。
在线诉讼中的“便民利民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为他们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更侧重于服务对象的利益和需求,着重于提供便民利民的司法服务,可以说是一种服务性质的原则。然而,方便原则不仅考虑到了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更加强调了这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一种行为准则和标准。在线诉讼涉及大量的网络技术应用,然而,不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要求他们进行在线诉讼,反而会给他们带来不便和困扰,甚至可能影响到他们的诉讼权利。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推广和完善在线诉讼制度的目的并非仅是为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减少诉讼成本和节省时间,以减轻司法负担,更为重要的是,希望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相当发达的当今社会中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的诉讼方式。因此,以方便原则为指导,法院可以更加细致地考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更加灵活地调整诉讼程序,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合适的诉讼服务,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
最后,规范程序转化过程。就申请而言,申请形式可为文本形式(电子或纸质均可),对于无法提供文本的当事人亦可以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中详细说明需要转化的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相关材料,确保申请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当事人提交申请之后,进入法院的审查程序。法院应制定具体的审查标准,在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方面综合考量,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为了法院审核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法院应当公开相关的审查过程,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允许当事人就程序转化问题进行陈述和辩护,确保当事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依职权转化时要防止“突袭式程序转化”,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相应的诉讼材料和策略,以免因转化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二)完善程序转化后法律效力规定
在线诉讼程序转化之后,尚未实施的诉讼行为需要通过线下诉讼来实施。此部分程序没有歧义,因此不作为本文讨论的内容。问题在于,已经通过在线诉讼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程序转化之后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讨论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第一,保障当事人权益。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因此需要明确转化后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继续有效,以及是否需要重新实施。第二,维护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涉及诉讼程序的变更,如果不明确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导致程序的混乱和法律的不确定性,影响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第三,确保司法效率和程序稳定。通过确定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有效性,可以避免重复进行相同的诉讼行为,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可以确保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从我国学术界现有观点来看,对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程序转化后的法律效力具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按照“否定说”的观点,已经实施的在线诉讼行为在程序转化后应当部分或全部归于无效,要通过线下诉讼程序重新进行。“肯定说”则主张已经进行的在线诉讼行为在程序转化后仍然保持有效,不需要重新进行。
当我们思考在线诉讼程序转化效力时,需要考虑程序稳定性、功能等值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的制度要求。程序稳定性是指诉讼程序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如果我们过于频繁地否定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可能会导致程序的混乱和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而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此,在维护程序稳定性的前提下,倾向于支持“肯定说”,即认定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在线诉讼规则》第21条第2款就是持肯定说的态度,即在线庭审转为线下庭审时已完成的诉讼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转为线下诉讼之后这些诉讼活动无须再次实施。然而,我们也要意识到,维护程序稳定性并不意味着绝对保护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尤其是当这些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或法律问题时,或者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无法发挥与其所对应的线下诉讼行为的功能时,或者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有可能侵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时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肯定说”,可能会使案件陷入法律困境,甚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们需要在特定情况下考虑采取“否定说”的例外处理。
(三)调整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
如前文所述,如果当事人表示在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诉讼环节选择适用在线诉讼,且具体、明确地表明了选择内容,则认为当事人作出了具体性程序选择。此时,若该意思表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便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反悔”。若当事人坚持要撤销原具体性程序选择,应设定严格的条件,确保程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例如,当事人在事后反悔时,要求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对于概括性程序选择,由于缺乏对具体诉讼环节的明确选择,只是推定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其事后反悔的条件应相对宽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例如,可以规定当事人只须说明其现阶段对在线诉讼实际上不适应或面临的具体困难,即可提出反悔的申请。
法院在在线诉讼中拥有一定的决定权,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决定,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充分保障。然而,人民法院在对程序进行调整时,必须充分确保当事人的意愿,并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在线诉讼程序,法院则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已经同意选择适用在线诉讼,但是在在线诉讼诉讼环节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反悔申请,并且不存在恶意拖延,法院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反悔权”。这种“反悔权”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个人意愿。它体现了诉讼程序中的公正性和人性化,使得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以更加自由地进行选择,并且在适当时机进行调整。与此同时,法院也应加强决定的公开和透明度,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法院的决定。上文提及的众某公司与东营市东某鼎立建筑设备租赁经营站及朱某、倪某、中核华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就是揭示了法院在作出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决定时,要做到决策过程公开透明,法院在处理程序转化请求时,要遵循一套清晰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并信任诉讼程序的每一步骤,不让程序转化决策过程的透明度成为影响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壁垒。
然而,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反悔权即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权利,还需要对申请转化的次数进行合理限制。这样的限制有助于防止当事人频繁地反复使用转化程序,从而导致诉讼进程的拖延、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设定转化次数限制时,还可以考虑诸如诉讼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程序阶段等因素,以便更加灵活地应对不同情形下的诉讼需要。例如,对于简单案件或初次申请转化的情况,可以允许较多的转化次数;而对于复杂案件或多次申请转化的情况,则可以适度限制转化次数,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
(四)增设当事人程序异议权规定
在线诉讼制度中的程序异议机制一直处于不健全的状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许多问题也仍是悬而未决。作为在线诉讼制度中一部分的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制度中的程序异议机制就更加无规可循。法院之所以决定将线上诉讼转化为线下诉讼,本质上是因为程序不匹配。而当事人对该程序转化决定提出程序异议,是因为当事人认为线上诉讼程序相较于线下诉讼程序与该案件的类型、性质更为契合。可以说,程序异议机制是程序匹配制度要求的进一步延伸和具体表现形式。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增设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制度中的程序异议权规定:第一,关于异议提出方式:应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程序转化决定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例如,可以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及时受理和处理。此外,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线申请异议的便利渠道,如在在线诉讼平台中设立便捷的在线申请系统,以便当事人随时随地及时地行使程序异议权。第二,关于异议申请期限:应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申请期限,以确保异议申请及时受理和处理。例如,可以规定异议申请应在程序转化决定作出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如在法院作出程序转化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同时,应明确规定程序异议失权的情形,例如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毫无根据时,视为程序异议失权。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程序异议权的行使,防止滥用异议权,确保程序异议权的合理行使和司法效率的维护。第三,关于异议审查程序:应明确规定法院对异议申请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客观。例如,可以规定法院应对异议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包括核实当事人的异议理由、调查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并依法作出合理的决定。同时,也可以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异议决定有权提出复议或上诉,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补充法官释明义务规定
《在线诉讼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了在线诉讼中的法官释明义务,然而,此条并非关于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法官释明义务相关的规定。对于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法官释明义务,《在线诉讼规则》未作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法官的释明义务是提醒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主张或选择的法律后果而非替当事人作出决定或选择。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可以弥补信息鸿沟,帮助当事人理解程序转化的含义,避免因信息缺失而作出不利于自身利益的选择,是落实当事人权利保障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
在在线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主动请求将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从线上转为线下,还是法院依职权决定程序转化,当事人都可能因缺乏相关知识而未能预见程序转化带来的影响。如果法院不向当事人阐明程序转化的具体影响,很可能既无法真正实现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目的,又破坏了诉讼程序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因此,为了确保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机制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有必要将法官释明义务扩大至当事人的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程序选择当中。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程序转化的相关内容,从而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通过立法明确针对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法官的释明义务。具体而言,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在线诉讼线上线下程序转化的条件、流程、影响等相关内容,包括诉讼程序的特点、优势、风险,使当事人能够全面了解并作出理性选择。法院在履行自己的释明义务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相关内容,包括书面文书、口头说明等,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全面和准确。对于无法理解书面文书等的弱势群体,法院应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确保其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